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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求助]希望市司法局积极履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门分工责任! [已解决]

楼主#
更多 发布于:2020-11-04 21:08扫一扫,手机看帖
本人于今年1月与武陵区住建局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文本合同未限制本人经营自主权和经营范围,但口头约定开办生活超市,本人至今遵守口头约定,开的是生活超市。
因受疫情冲击,周边大幅拆迁以及租赁小区内本来就存在2家生活超市,因此本人经营的生活超市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本人近日以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根据国务院抗疫政策,《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常德市优化营商环境2020版》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市场主体自主投资权,经营权的相关条文,要求武陵区住建局执行与本人签订的文本合同,自主转型经营,但武陵区住建局一直要求本人遵守口头约定,继续开超市。未达成协商。
因此本人希望市司法局积极履行《常德市优化营商环境2020版》的责任分工,指导监督武陵区住建局遵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的法定责任,废止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不协调,不一致要求与决定,保障本人法定的自主投资,自主经营的权利!

图片:司法局.png

部门 发帖时间 满意度 状态
市司法局 11-04 21:08:08 处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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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0-11-10 08:29
帖内置顶  –    –  2020-11-10 08:35
关于对网友“灰先生”希望市司法局积极履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门分工责任的回复
市民朋友,你好!
看到你在常德论坛上“希望市司法局积极履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门分工责任”的留言后,我局非常重视,与武陵区司法局一起开展了相关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今年年初,你作为乙方与甲方(常德市武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门面租赁合同。双方口头约定租赁房屋用途为开办生活超市。合同中第二条约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租赁用途。”现你因经营亏损,拟将租赁门面变更为网吧经营用途,而未能与甲方(常德市武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达成一致,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在此纠纷中,常德市武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仅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不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主体。故建议你采取以下方式解决此纠纷:一是双方协商解决;二是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德市司法局
      2020年11月10日
xcd001
论坛网神
论坛网神
2楼#
发布于:2020-11-05 08:34
3楼#
发布于:2020-11-05 09:50
4楼#
发布于:2020-11-05 09:53
个人觉得不能这么理解。国家发文是要求监管部门不能随意限制个人或者企业从事什么行业的经营。但是回到这个事,武陵区住建局实际上就是业主身份,不是监管部门。业主因为不想影响门面结构或者干净整洁,和租赁户约定只能从事什么行业的经营,这挺正常的啊。比如我和租赁户就要求不能搞餐饮,其他的都行,因为餐饮太糟门面了。只是楼主和业主签的合同没有约束从事的行业,口头约定是否有效,这个不懂,应该咨询法律工作者。最好是和业主协商解决,不然就算你硬上,花钱装修改行,等租期一到,业主一样赶人走,还是亏的。
bluecgx
五级网友
五级网友
5楼#
发布于:2020-11-05 10:04
6楼#
发布于:2020-11-05 10:36
楼主已经公开说明了口头约定内容,等同于坐实了证据,想要翻盘都难呀!
1273089
五级网友
五级网友
7楼#
发布于:2020-11-05 10:44
8楼#
发布于:2020-11-05 12:42
港好的还是要遵守
9楼#
发布于:2020-11-05 15:53
西门花落雪:港好的还是要遵守回到原帖
行政机关口头要求本人指定限制经营就是非法干涉市场主体自主投资的非法行为,本人答应口头要求并非自愿,有文本合同不限经营范围,口头答应被指定限制经营的傻瓜吗?
10楼#
发布于:2020-11-05 17:24
三楼说得对
11楼#
发布于:2020-11-05 20:10
12楼#
发布于:2020-11-05 23:47
灰先生:行政机关口头要求本人指定限制经营就是非法干涉市场主体自主投资的非法行为,本人答应口头要求并非自愿,有文本合同不限经营范围,口头答应被指定限制经营的傻瓜吗?回到原帖
凡事当留余地,得意不宜再往。
13楼#
发布于:2020-11-07 20:37
诚信为本,协调!……
14楼#
发布于:2020-11-10 08:29
关于对网友“灰先生”希望市司法局积极履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门分工责任的回复
市民朋友,你好!
看到你在常德论坛上“希望市司法局积极履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门分工责任”的留言后,我局非常重视,与武陵区司法局一起开展了相关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今年年初,你作为乙方与甲方(常德市武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门面租赁合同。双方口头约定租赁房屋用途为开办生活超市。合同中第二条约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租赁用途。”现你因经营亏损,拟将租赁门面变更为网吧经营用途,而未能与甲方(常德市武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达成一致,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在此纠纷中,常德市武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仅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不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主体。故建议你采取以下方式解决此纠纷:一是双方协商解决;二是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德市司法局
      2020年11月10日